著作权法的基本权利是什么
中国颁布的法律是为了保护公民的权利,而《著作权法》是为了保护著作权,那么基本权利是什么呢。因此,以下是著作权法的基本权利知识。我希望能帮助你解决相应的问题,当然,你也可以咨询企业服务。
一、著作权法的基本权利是什么?
(一)人身权。
1、著作权法中的人身权不同于民法概念中的人身权。这种权利离不开作者的人身权。
(一)法人能否享有人身权。根据《中国著作权法》,法人或者非法人可以成为著作权的主体,这自然承认法人或者非法人可以享有人身权利。但是这个问题在世界各国的版权法上有很大的不同。在版权法中,大多数保护作者人身权的国家规定,只有自然人才能成为作者,即只有自然人才能享有人身权。因为人身权是作者人格的反映,承认法人的意志是近年来的事。
(二)人身权能否转让继承。一般来说,人格权就是人格权。人身权的转让和继承可以在这里否定。大多数国家版权法规定,人身权不得剥夺、强制许可、转让等。但在理论和实践中,一些人身权利的转让和继承似乎有其不可否认的原因和事实。人身权与作者的人身权密不可分,但人身权中的某些权利与财产权密不可分。
(3)民法中的人身权与人身权之间存在差异。民法中的人身权主要是指生命权、健康权、自由权、人格权、肖像权等。由此可见,民法中的人身权是人本身固有的权利,与人身权的区别在于:
首先,从权利产生的基础上,民法人身权的产生是基于人的出生。人一旦出生,就有了生命,就有了人身权。著作权中的人身权是基于作品的创作,即作品的诞生。
第二,民法中的人身权是人生的,人人都有。著作权所称人身权仅限于作者,即创作作品的人才有资格享有。
第三,民法上的人身权仅限于自然人,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人身权可以是自然人或法人。
第四,民法中的人身权利大多伴随着人类生命的死亡而消亡(有些人身权利的权利人死后不能侵犯,如肖像权)。即使主体死亡,也可以单独存在,如签名权。
第五,民法上的人身权不能继承和转让,权法上的部分人身权可以转让和继承。
第六,民法侵犯人身权主要是直接侵犯主体本身,侵犯著作权的人身权表现为作品的非法使用。
2、发表权。出版权是指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这里有两层含义:一是决定发表,二是决定不发表。出版权具体内容如下:何时出版;以书籍、连载、广播等形式出版;在哪里出版。出版的作品应为未公开的作品的原件或复制品。如果作品已经出版或展出,就不再有出版问题。公之于众,主要是指在公共场合向大多数不具体的人宣传或展览,大多数人都知道。假如说作品只是在作者的朋友之间传阅,那就不算出版了。
3、签名权。签名权是指表明作者身份并在作品中签名的权利。作者的身份可以通过签名来确认。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如果没有相反的证据,在作品中签名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都是作者。签名权是著作权的核心。只有有了签名权,才能确认著作权的主体。
4、修改和保护作品的完整性本质上是一件事的两个方面。一方面,作者有权修改作品,另一方面,他有权禁止他人篡改或扭曲作品。修改权是指修改或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
(二)财产权。
著作权中的财产权是指能够给著作权人带来经济利益的权利。这种经济利益的实现取决于著作权人对作品的使用。由此可见,著作权中的财产权不同于民法中的财产权,主要体现在:
(1)权利的表现形式不同。
(2)民法中的财产权法是永久保护的,即使所有人死后仍受法律保护,也可以代代相传。
(3)法律对物权的行使没有太大的限制,但对行使著作权的财产权有更多的限制,如合理使用不支付报酬。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著作权财产权是指著作权人通过复制、发行、租赁、展览、表演、放映、广播、信息网络传播、拍摄或改编、翻译、汇编等方式使用作品并获得报酬的权利,以及许可他人使用作品并获得报酬的权利。
1、复制权:版权所有人决定或者不实施上述复制行为或者禁止他人复制受保护作品的权利,是著作权财产权中最重要、最基本、最常见的权利。复制是指通过印刷、复制、扩展、录音、录像、翻拍、翻拍等方式制作一份或多份作品的行为。
2、发行权:指以出售或赠与的方式向公众提供工作原件或复制品的权利。发行是传播作品和实现著作权人经济权利的重要渠道。只有通过发行,公众才能接受它。
3、租赁权:指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电影作品、以类似电影制作方式创作的作品和计算机软件的权利。租赁权是著作权法修订后单独列出的权利。《著作权法实施条例》原规定为发行方式之一。
4、展览权:指公开展示艺术作品和摄影作品的原件或复制品的权利。展览作品一般局限于艺术作品和摄影作品,因为这两种作品都是视觉作品。此外,人们不容易理解作品的内容,而展览是最好的渠道。
5、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的权利,以及通过各种手段公开播放作品的权利。表演可分为现场表演和机械表演。前者是指通过人体的身体和动作直接演示作品;后者是指通过录音、视频等设备重复某些作品的表演行为。
6、放映权:指通过放映机、幻灯片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艺术、摄影、电影和类似电影制作的作品的权利。这是《著作权法》修订后的一项新权利。
7、广播权:指通过无线广播或传播作品、通过有线传播或传播广播的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其他类似工具传输符号、声音和图像的作品的权利。广播权的行使必须在技术上通过广播和电视台进行,广播行为受到国家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规范。因此,经常有授权广播的事实。
8、信息网络传播权:是指以有线或无线的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能够在其个人选择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这是由于信息网络的发展,在修订《著作权法》时增加了一项新的权利。在此之前,法院通过将他人的作品上传到互联网上,将其视为非法复制(即扩大解释复制权)来保护著作权人。
9、摄制权:指以类似的方式将作品固定在载体上的权利。摄制权可以自行行使,也可以授权他人行使。
10、改编权:指改变原作,创作原创新作品的权利。改编权可以由他人自己或他人行使。改编作品的原因是为了满足不同沟通手段的要求。
11、翻译权:将作品从一种语言文本转换为另一种语言文本的权利。
12、汇编权:指通过选择或安排将作品或作品的片段汇集成新作品的权利。如果汇编权的行使在材料的选择和安排上是原创的,那么汇编作品就会形成。

二、著作权法的权利义务是怎样
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
(一)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二)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
(三)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
(四)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
(五)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
(六)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七)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的权利,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
(八)展览权,即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九)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
(十)放映权,即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等的权利;
(十一)广播权,即以无线方式公开广播或者传播作品,以有线传播或者转播的方式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
(十二)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十三)摄制权,即以摄制电影或者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将作品固定在载体上的权利;
(十四)改编权,即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
(十五)翻译权,即将作品从一种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语言文字的权利;
(十六)汇编权,即将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过选择或者编排,汇集成新作品的权利;
(十七)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著作权人可以许可他人行使前款第(五)项至第十七规定的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
著作权人可以全部或者部分转让本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
三、著作权法法定许可有哪些
著作权法定许可制度是指我国著作权法明确规定的,在实施义务教育、国家教育规划、个人学习等特定的情形下,对未经他人许可而有偿使用他人享有著作权的作品的行为依法不认定为侵权的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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