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法第四条是怎样
著作权的行使是有一定限制的,著作权法第四条明确规定了著作权人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行使权利所收到的限制,必须受到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更多关于著作权法第四条是怎样的相关知识,接下来司盟企服小编就为您来解答这个疑惑。
一、著作权法第四条是怎样
著作权法第四条规定了著作权人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行使权利,不得违反宪法和法律,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国家对作品的出版、传播依法进行监督管理。

二、著作权法定许可有哪些类型
著作权法定许可的类型包括编写出版教科书、制作录音制品、电台或电视台播放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第二十三条 为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和国家教育规划而编写出版教科书,除作者事先声明不许使用的外,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在教科书中汇编已经发表的作品片段或者短小的文字作品、音乐作品或者单幅的美术作品、摄影作品,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前款规定适用于对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权利的限制。
第四十条 录音录像制作者使用他人作品制作录音录像制品,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录音录像制作者使用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应当取得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作品的著作权人和原作品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三、新著作权法施行:赔偿上限提升10倍,著作权赔偿中有哪些原则
新修订的《著作权法》6月1日正式施行。新增“视听作品”类型、提高法定赔偿额上限从50万元到500万元等举措,被认为回应了互联网时代著作权保护的需求。
国家版权局6月1日发布的《中国网络版权产业发展报告(2020)》显示,2020年,中国网络版权产业市场规模达到11847.3亿元,同比增长23.6%。其中,网络新闻媒体、网络游戏、网络短视频市场规模位居前三,分别达4648亿元、2786亿元、1506亿元。
网络版权产业狂飙,网络版权保护也面临新形势。最高人民法院5月31日新闻发布会上介绍,2018年以来,北京、杭州、广州三家互联网法院共新收一审等各类互联网案件217256件,审结208920件。
《著作权法》给网络版权保护提供了新的武器库,尤其是确立惩罚性赔偿制度,大幅提高法定赔偿额上限至500万元,体现了知识产权严保护的立场。但网络产业的发展,不断给法律提出新的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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