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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著作权法的名词解释

发布时间 : 2023.07.17 18:00:22 浏览 587

著作权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作者对其作品(包括财产权和个人权利)享有的权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中国公民、法人或非法人单位的作品,无论是否发表,均享有著作权;根据其所在国与中国签订的协议或共同参与的国际条约,享有著作权。那么,著作权法的术语解释?接下来,司盟企业服务将带您了解相关内容。

一、解释著作权法的名词

《名词解释著作权法》的含义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于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1990年9月7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行权法〉修改决定)。(2010年2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起著作权法(第二次修正)。2012年3月31日,国家版权局在其官方网站上发布了《着著作权法》修订草案,并征求公众意见。从原来的50万元上限到100万元,侵犯著作权的赔偿标准已经明确了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功能。

用著作权法的名词解释

二、著作权法定许可的特点

法定许可的特点:

(一)许可使用的作品必须是已经发表的作品。

(二)使用者须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三)著作权人发表不许使用声明的不得使用。比较合理使用,除要支付使用费以外,法定许可还有这样一些特点:

1、从设定目的看,合理使用的设定主要是从个人使用的角度出发,满足使用者个人对于文化产品的需求,允许其小范围的使用他人作品,而法定许可是为了简化著作权许可手续,为促进作品广泛而迅速的传播而设定。

2、从使用的对象看,合理使用绝大多数情况下限定在已发表作品,个别情况也可以是未发表作品,而法定许可的对象只能是已经发表的作品,因为法定许可使用的范围通常较大,一旦使用他人的未发表作品,将严重侵害著作权人的发表权。

3、从使用目的看,合理使用通常要求是非营利性,而法定许可未作出要求,既可以是非营利性,也可以是营利性,营利性居多。

4、从权利限制看,合理使用中,著作权人的各项财产权利均受到限制,而法定许可则在精神权利外又为著作权人保留了获得报酬的权利。

三、著作权法定许可规定是什么?

我国《著作权法》第23条规定:“为实施九年义务教育和国家教育规划而编写出版教科书,除作者事先声明不许使用的外,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在教科书中汇编已经发表的作品片段或者短小的文字作品、音乐作品或者单幅的美术作品、摄影作品,我国著作权的法定许可包括教科书的法定许可、报刊转载的法定许可、制作录音制品的法定许可、播放已发表作品的法定许可但应按照规定支付报酬,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所享有的其他权利。”

第33条第2款规定:“作品刊登后,除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以外,其他报刊可以转载。或者作为文摘、资料刊登,但应当按照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第40条第3款规定:“录音制作者使用他人已经合法录制为录音制品的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可以不必征得权利人许可,但应当按照规定向其支付报酬;著作权人声明不许使用的不得使用。”

第43条第2款规定:“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已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支付报酬。”

第44条规定:“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已经出版的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支付报酬。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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