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商标纠纷认定驰名商标多被忽略 应邀参会的专家指出,出现商标纠纷也并非都是坏事,比如在新《商标法》和有关司法解释施行之前,国家工商总局的驰名商标评审认定面向全国企业,不仅每个省名额有限,且报送国家工商总局的评审材料多且复杂,花费不菲。今如果条件具备,巧用商标纠纷可以颇低的费用、在较短的时间内认定驰名商标。
(一)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二)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三)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
我国2013年商标法第13条第2、3款对于损害后果的规定不同,在解释上当然也应当有差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条对于2013年商标法第13条
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商标法》第13条第1款规定,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是说,即使是未注册的商标,只要符合《商标法》关于驰名商标认定的标准,也可以被有关主管机关认定为驰名商标给予保护。
我国长期以来对驰名商标的认定是采取“主动保护,批量认定”的模式,并在《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中规定,驰名商标的认定机构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模式备受理论界与实务界的批评。
第11条规定:“商标所有人在申请撤销商标之前的五年中没有使用或没有公开而明确地令别人使用其商标,除非有正当理由,即丧失其权利。请用于几类产品或服务的一个商标仅用于一类,就不能要求撤销为其他几类产品进行的但未加使用的注册,只有在申请注册的和使用的商标有混淆可能的情况下,才能适用上述规定。应以司法判决宣布;一切关系人均可要求撤销。商标之证据,应由被要求撤销的商标的所有人以各种方法提供。
对于驰名商标的价值评价,各个国家或机构常有不同的方法,因此所得出的价值额也有一定差异。驰名商标的价值评价是一项全新而又复杂的技术,是利用一系列指标体系进行综合评价的,否则人们很难相信近乎天文数字的驰名商标价值。机构一般使用“收益现值法”、“重置成本法”、“市场结构法”,美国Inter-brand(兰道)公司对世界驰名商标价值的评价方法很是独特,使得我们公司的老总自己都可以对商标进行大致的评估,其评估方法分为以下两大步骤:
着名商标和驰名商标 知名商标与著名商标的定义不同 1.驰名商标一般是指商标所有人在当地(市)境内拥有的注册商标,在当地市场享有很高的声誉,并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本地(市)驰名商标的注册和管理。
办理驰名商标认定的行政方式 1、根据商标法和相关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驰名商标认定是通过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定期统一认定的方式,认定原则是“被动认定”以及“个案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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