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二)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三)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
我国2013年商标法第13条第2、3款对于损害后果的规定不同,在解释上当然也应当有差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条对于2013年商标法第13条
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商标法》第13条第1款规定,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是说,即使是未注册的商标,只要符合《商标法》关于驰名商标认定的标准,也可以被有关主管机关认定为驰名商标给予保护。
我国长期以来对驰名商标的认定是采取“主动保护,批量认定”的模式,并在《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中规定,驰名商标的认定机构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模式备受理论界与实务界的批评。
第11条规定:“商标所有人在申请撤销商标之前的五年中没有使用或没有公开而明确地令别人使用其商标,除非有正当理由,即丧失其权利。请用于几类产品或服务的一个商标仅用于一类,就不能要求撤销为其他几类产品进行的但未加使用的注册,只有在申请注册的和使用的商标有混淆可能的情况下,才能适用上述规定。应以司法判决宣布;一切关系人均可要求撤销。商标之证据,应由被要求撤销的商标的所有人以各种方法提供。
对于驰名商标的价值评价,各个国家或机构常有不同的方法,因此所得出的价值额也有一定差异。驰名商标的价值评价是一项全新而又复杂的技术,是利用一系列指标体系进行综合评价的,否则人们很难相信近乎天文数字的驰名商标价值。机构一般使用“收益现值法”、“重置成本法”、“市场结构法”,美国Inter-brand(兰道)公司对世界驰名商标价值的评价方法很是独特,使得我们公司的老总自己都可以对商标进行大致的评估,其评估方法分为以下两大步骤:
着名商标和驰名商标 知名商标与著名商标的定义不同 1.驰名商标一般是指商标所有人在当地(市)境内拥有的注册商标,在当地市场享有很高的声誉,并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本地(市)驰名商标的注册和管理。
办理驰名商标认定的行政方式 1、根据商标法和相关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驰名商标认定是通过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定期统一认定的方式,认定原则是“被动认定”以及“个案审批”。
一是出资方没有为此获得商标专用权出让的对价,而是因此获得了所投资企业的部分股权;二是出资方也并未完全丧失对该件商标的权利,企业终止时,商标专用权出资方可依约定分得这项商标权,使商标专用权重新回到出资方的手中。看来,驰名商标出资最大的问题仍然是估价的问题。对驰名商标进行准确的估价是个最为关键的问题。问题不解决,驰名商标的出资就非常困难。地方政府已经着手进行这个方面的工作。2006年,上海市颁布了《浦东新区商标专用权出资试行办法》,对商标专用权的出资手续、程序等作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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