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确我国注册驰名商标侵权行为认定标准
“混淆理论”的产生是基于保护消费者的目的:为了使消费者将生产者与商品联系起来并不致发生误认,以此来降低消费者的搜索成本。混淆理论针对的是商标的标识功能,无混淆则无侵权,虽然我国商标法对注册驰名商标进行了扩大保护,但基于混淆理论的跨类保护仍不足以囊括针对驰名商标出现的侵权类型。对商品不断的广告投入,商标(尤其是驰名商标)具有了独立于商品之外的财产价值,一些在不相同或不相类似的商品上使用与驰名商标相同或相类似商标的行为并不存在使消费者混淆的可能,但这些不经意的长期使用却使驰名商标与商品、商誉的唯一、特定联系遭到了破坏。]尤其是现代社会中,商品、服务等开始习惯跨行业、跨领域操作,商家通过商标在原领域积攒的人气和良好信誉进入不同的领域发展,使得消费者见到商标出现在与原领域完全不同的商品或服务上也习以为常,消费者会习惯性地认为是该商家扩展的新的产业,在淡化的过程中并没有使消费者产生混淆的可能,却破坏了商品与驰名商标之间的唯一联系,使驰名商标除标识商品或服务来源之外的例如广告、质量保障等功能削弱,甚至沦为普通商标或商品通用名称,这无疑会使驰名商标权利人遭受巨大损失。
「头条」什么是驰名商标?
《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第 6 条之 2 第 l 款规定,一个商标如构成对经注册国或使用国主管机关认为是属于一个享有本公约保护的人所有,用于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已在该国驰名的商标的伪造、模仿或翻译,易于造成混淆,本同盟成员国都要按其本国法律允许的职权,或应有关当事人的请求,拒绝或取消注册,并禁止使用,这些规定也适用于主要部分系伪造或模仿另一驰名商标易于造成混淆的商标。贸易组织《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第 16 条第 3 款规定,巴黎公约 1967 年文本第 6 条之 2 原则上适用于与注册商标所标示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类似的商品或者服务,只要一旦在不类似的商品或者服务上使用该商标,即会暗示该商品或者服务与注册商标所有人存在某种联系,从而使注册商标所有人的利益可能因此受损。是《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成员国,并已经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履行《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的规定,保护成员国在我国已注册或者未注册的驰名商标是我国应尽的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