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侵权责任主体
发布时间 : 2023-07-14 02:41:43 浏览 548次
现在科学技术如此发达,最神奇的技术应该有一个网络。因为网络世界是相连的,但技术是一把双刃剑,正是由于网络的发展,网络侵权行为也经常发生。那么,网络是侵权责任的主体吗?为了帮助您更好地了解相关的法律知识,司盟企服小编整理了相关内容,让我们一起了解它。
一、网络侵权责任主体
1、网络服务提供商
网络服务提供商是网络空间中的一个新主体,在网络的正常运行和健康发展中发挥着重要作用。由于这一不可或缺的功能,网络服务提供商往往会卷入网络上的各种侵权纠纷。到目前为止,中国已经向法院提起了网络服务提供商诉讼案件,如《大学生》杂志社会诉讼263首都在线案件,随着中国网络服务业的发展,如何识别网络服务提供商的版权侵权责任,需要法律回应。版权侵权责任的标准和范围不仅直接影响版权保护的水平和质量,而且直接影响新兴网络服务业的生存和发展,与互联网的健康发展和无数网络用户的利益有关。因此,人们必须综合考虑各种因素,最终确定一个合理的标准。
2、网络内容服务提供商
网络内容服务提供商是电子通知板系统运营商、电子邮件新闻组和聊天室运营商,他们选择某些信息上网供公众访问,如向用户发送信息。网络内容服务提供商完全控制网页上的信息,公众只能浏览或下载,而不能更改提供的信息。因此,他们的地位与传统出版商相似,应对其提供的所有信息承担类似出版商的版权责任。最高法院解释第五条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供内容服务,知道网络用户通过网络侵犯他人著作权,或者通过著作权人提出确切证据警告,但仍不采取措施消除侵权后果,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民法通则第十三十条的规定与网络用户共同侵权责任。“这可以得出结论:如果网络内容服务提供商侵犯了他人的著作权,则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即当主观上没有过错时,不构成侵权。
3、网络中介服务提供商
网络中介服务提供商是指网络基础通信服务提供商、访问服务提供商、信息搜索工具提供商等除内容服务以外的其他类型的服务提供商。它们的作用是为信息传输提供基础设施和基础通信服务,以维持网络的正常运行,支持网络信息传输。正如前面提到的,“信息在网络中的传输是一个不断传输的过程”。因此,当含有侵权内容的信息在网上传播时,复制件将不可避免地留在中介服务提供商的计算机系统或其他设施中。这是否构成侵犯版权所有人的专有权?网络中介服务提供商是否应承担侵权责任?答案是否定的。就像公路不能决定车辆的型号、数量、时间等原因一样,网络中介服务提供商无法控制在线传输的信息内容,自始至终处于被动地位。网络中介服务提供商不是侵权材料的发送者。侵权材料的储存和传输是由其技术特点决定的,是对侵权人要求的自动反应。简而言之,让网络中介服务提供商对难以预测和控制的侵权行为承担责任是不明智的,不利于整个互联网的发展。

二、网络著作权的特征
(一)法定性
法律对于相关著作权的确定晚于相关的司法实践。这是因为法律往往落后于时代的变化,从网络出现一来,知识产权领域发生了一系列的重大变化,一个就是知识产权的法定性受到挑战。作品上网后,成为网络上的共有产品,任何人只要一根电话线就可以得到该作品,而关于网络上著作权利益调整的法律,却没有及时出现。
在法律确认网络著作权的地位之前,司法实践不得不援引大量的以往的著作权理论。同时,网络经济与传统经济的商业方法有很多共同点,传统的著作权人可以通过传统手段对抗网络著作权的侵权行为,这就使的网络著作权的法律落后于现实。
(二)地域性
著作权的地域性是指著作权在依某国法律获得保护的哪个国家地域内有效。[3]著作权多为自动产生,并非国家授权产生,所以有人认为著作权没有地域性。传统的著作权有一定的地域性,在不同的地域使用作品要分别获得许可,传统的著作权法也没有域外效力。
但是网络的出现,打破了这一规律。由于国际网络本身的跨国性特点,无法判断一件网络作品的著作权应当依据哪个国家的法律,应当在哪个领域内有效,因此网络著作权的地域性几乎不复存在了。
网络上作品的传播不受地域的限制,电子商务的拓展也使人们可以打破地域进行图书订购,利用版权的地域性对抗“平行进口”等做法受到挑战,著作权的地域性受到动摇。专家认为,网络作品著作权地域性的消失是“计算机网络的全球性与传统知识产权的地域性之间的总冲突。”
(三)专有性
著作权的专有性是指他人未经权利人同意或者法律许可,不得使用和享有该项著作权。由于著作权不排斥他人创作类似或者雷同的作品,所以相对于专利和商标而言,著作权的专有性相对弱,但是这不等于著作权没有专有性。作品上网即意味着可能被使用,其著作权的占有权能就几乎为零。作品上网以后,作品在具有了无形性、高效性、方便性和普及性的同时,也大大的削弱了著作权的专有性。
在网络环境下,网络使用者关心的是如何获得物美价廉的作品,他们获取的版权信息并不充分,对谁是版权人,作品的使用条件并不是很清楚,他们也不是很关心。真正的版权人却难以了解自己作品的使用情况,更不用说控制作品的不合理使用了。另外数字化的拷贝不仅和原件一样完美,甚至经过特殊处理,比原件更好。这不仅为盗版产品提供了生存的空间,更使版权人的经济权利无法实现。从这一方面讲,网络著作权没有了专有性。
(四)表现性
传统的作品都有自己的表现形式,如书文字作品,美术作品报纸,但是随着“网络超文本结构”的出现,文字作品,科学作品,美术作品,影视作品像集成电路一样被集中到一起,难分彼此,最终作品可能含概若干的作品类型,拿传统作品的分类来套用已经力不从心,如MTV、FLASH作品等。有学者建议增设立一种新的作品类型。不管结果如何,总的说网络著作权的表现形式颠覆了传统的区分著作权类型的意义。
三、网络著作权的保护流程是什么
(一)材料要求:
申请作品著作权登记应当提交的材料及要求:
1、按要求填写完整的作品著作权登记申请表;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3、权利归属证明;
4、作品的样本(可以提交纸介质或者电子介质作品样本);
5、作品说明书(请从创作意图、创作过程、独创性三方面写,并作者签字);
6、委托他人代为申请时,代理人应提交申请人的授权书;
7、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二)办理步骤:
申请人提交登记申请材料--登记机构核查接收材料—通知缴费—申请人缴纳登记费用—登记机构受理申请—审查—制作发放登记证书—公告。
(三)办理时限:
登记机构受理登记申请后50个工作日办理完成。需要补正材料的,申请人自接到补正通知书后两个月内完成补正,登记机构自收到符合要求的补正材料后40个工作日办理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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