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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网络著作权

发布时间 : 2023-07-14 02:47:16 浏览 642次

如今,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网络著作权的保护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重视。要积极保护著作权人的合法利益,打击网络传播和经营活动中侵犯著作权的行为。接下来,让我们为您带来网络著作权保护的详细知识。让我们看看。

一、保护网络著作权

(一)调解

调解是指当事人在调解组织的主持下达成和解协议的纠纷解决方案。调解组织可以是著作权行政部门和其他部门,也可以是其他社会组织和群众组织。侵权纠纷和合同纠纷可以通过调解解决。调解协议不具有法律强制性,不能强制执行。达成协议后,一方反悔,不同意按照调解协议执行的,调解协议失效,当事人可以通过诉讼解决纠纷。

(二)仲裁

仲裁是指仲裁机构按照一定的仲裁程序裁决当事人纠纷的纠纷解决方案。著作权仲裁由著作权仲裁机构进行,主要适用于解决著作权合同纠纷,必须在著作权合同中签订仲裁条款或事后达成书面仲裁协议。没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未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不得进行仲裁。著作权仲裁机关作出的仲裁具有法律强制性,一方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三)诉讼

著作权诉讼是指向人民法院起诉,利用诉讼程序解决著作权纠纷的一种方式。诉讼是我国《着著作权法》规定的解决著作权纠纷的主要途径。当事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或者当事人之间的调解协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发现仲裁裁决违法的,有权不执行,当事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合同纠纷。

  

保护网络著作权

二、侵犯网络著作权的行为有哪些

尚未构成犯罪的,承担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权利人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的,承担停止侵权行为,接受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无害化销毁作案工具和罚款等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承担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九条

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碍;

(三)消除危险;

(四)返还财产;

(五)恢复原状;

(六)修理、重作、更换;

(七)继续履行;

(八)赔偿损失;

(九)支付违约金;

(十)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十一)赔礼道歉。

三、网络著作权侵权的基本类型

(一)未经作品权利人许可,擅自发表其作品。

网络环境下侵犯著作权人的发表权主要有以下表现形式:

1、未经作者许可,将其创作的作品公开化;

2、违背作者的意愿,提前或推迟公开作品;

3、不遵从作者的意愿,以其他形式公开作品。

(二)未经许可擅自以复制、展览、发行、放映等方式将作品用于网络传播。

以复制、展览、发行、放映等方式使用作品,须征得著作权人的许可,在著作权人授意许可的范围内进行合理使用,并支付报酬。网络服务企业在使用著作权人的作品前,双方须就使用方式和使用范围达成协议,网络服务商若超过协议内容使用著作权人的作品,即构成侵权。

(三)将他人作品用于网络传播,未按约定支付报酬。

网络环境下侵犯著作权人的财产权主要有以下情形:

1、经法定许可使用他人已发表的作品用于网络传播,但未按规定支付报酬;

2、双方签订合同,依合同许可获得作品使用权,但未按合同约定支付报酬;

3、强制许可的使用人未依法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四)歪曲、篡改他人作品。

歪曲、篡改表现为不经作者同意,对作品进行增删、变更,改编作品的外在表现,损害著作权人的声誉。网络环境下,相对于传统媒体,其他人对作品进行歪曲、篡改更加容易,著作权人保护作品完整的权利更容易受到侵害。另外,网络环境下的虚拟身份,也加大了确定侵权人身份的难度。

(五)剽窃他人作品。

剽窃他人作品侵犯了著作权人的发表权、署名权和复制权。剽窃他人作品有两种表现形式,一种是完全或大部分照抄著作权人的作品,这种剽窃行为比较容易认定;另一种也是网络环境下更常见的方式,即在一定程度上改变著作权人作品的内容或形式进行抄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