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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避免网络传播侵犯著作权

发布时间 : 2023-07-14 02:49:23 浏览 691次

在互联网时代,许多油网络违法现象,如电信欺诈、销售假货等,以及网上侵犯著作权等行为,那么,我们应该如何避免呢?因此,下一步将由司盟企服小编介绍如何避免网络传播侵犯著作权及其相关知识,希望帮助您解决相应的问题。

一、如何避免网络传播侵犯著作权?

(一)使用原创或授权作品

一般来说,新闻媒体会有选择地与一些大型新闻机构或图片俱乐部(公司)签订贡献和图片供应协议,丰富自己的媒体布局内容。因此,在发表他人的文字和摄影作品时,你可以尝试使用已经签署了贡献和图片供应协议的作品,或者其他已经授权使用的作品,并尽量不转载未知的在线来源。为了增加可用作品的范围,媒体也可以考虑与其他媒体签订资源合作协议,从自身条件出发,相互使用对方的原创作品。我们的俱乐部与一些知名网站有类似的合作。有条件的媒体也可以建立自己的图片库和“图片超市”,上传自己摄影记者的作品,并在编辑布局时尝试自己的原创作品。

(二)注明联系方式,避免诉讼

《著作权法》规定,一些时事新闻可以免费转用,作者明确不得发表,但新闻中有评论的,受《著作权法》保护。如果确实有必要转载未经授权使用的作品,且无法联系权利人,则可以在文章结束后注明收取稿费的联系方式。虽然侵权不能完全避免,但可以降低诉讼风险,至少可以降低侵权的主观恶性。例如,当一些权利持有人得知我们的媒体发表了他们享有著作权的作品时,他们会联系编辑,并通过支付报酬或删除作品来避免诉讼。

(三)转载视频时也应避免侵权

国内很多网站采用“嵌套”播出模式转载他人视频,即直接链接视频网站播出的电影、电视等视频节目。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的有关规定,网站链接他人的录音录像作品应承担共同侵权责任。由于网络的特殊性,一些著作权人很难联系,因此网站很难支付著作权报酬,也很难识别著作权人。考虑到著作权问题,我们泉州网提供的视频内容除了自己的原创外,还严格转载央视-视、卫-视时事视频新闻。根据《著作权法》,如果确实需要转载使用无法联系权利人的视频、根据《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可以委托中国版权协会和知识产权保护中心收取转让费,避免侵权。

(4)纸媒转载作品尽量不上网

媒体转载他人享有财产权,大多数权利人可以通过网络搜索了解,因此,传统纸质媒体转载他人作品,应尽量不要向自己的网站,在电子版本应首先考虑转载作品的技术处理,如删除或更换手稿或图片,以避免诉讼。

如何避免网络传播侵犯著作权

二、如何避免网络传播侵犯著作权

(一)使用原创或经授权的作品

一般来说,新闻媒体均会有选择性地与一些较大的新闻机构或图片社(公司)签订供稿、供图协议,以充实丰富自身媒体版面内容。因此,在刊载他人文字、摄影作品时,可以尽量使用已签订供稿、供图协议的作品,或他人已经明示授权使用的作品,尽量不转载网上来源不明的作品。为了增加可供使用的作品范围,媒体亦可从自身条件出发,考虑与其他媒体签订资源合作互用协议,互相使用对方的原创作品,我社与一些知名网站就有过类似的合作。有条件的媒体,也可以建立自己的图片库、“图片超市”,上传自身摄影记者的作品,在编辑版面时尽量自身的原创作品。

(二)注明联系方式以避免诉讼

《著作权法》规定一些时事性新闻可以无偿转用,作者明确不得刊登的除外,但如果新闻里有评论内容,就受《著作权法》保护。若确有必要转载未经授权使用的作品,又无法与权利人取得联系,可以在文章后注明稿费领取的联系方式,虽然不能完全避免侵权,但可以降低诉讼风险,至少可以降低侵权的主观恶性。比如,有些权利人在得知我社媒体刊登其享有著作权的作品,便会与采编人员取得联系,通过支付稿酬或删除作品的方法就会避免诉讼。

(三)转载视频时也应避免侵权

国内很多网站转载他人视频采用了“嵌套”播出模式,即直接链接视频网站播出的电影、电视等视频节目。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有关规定,网站链接他人录音录像作品,应当承担共同侵权责任,由于网络的特殊性,有些著作权人很难联系,因此在支付著作权报酬上,网站难以操作,而且对著作权人的认定也有困难。出于对著作权问题的考虑,我社泉州网提供的视频内容除自己原创的外,都严格转载央-视、卫-视的时事类视频新闻。如果确实需要转载使用无法联系权利人的视频,依据《著作权法》、《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可委托中国版权协会和知识产权保护中心收转稿费,以避免侵权。

(四)纸媒转载作品尽量不上网

媒体转载他人享有著作财产权的作品,权利人大多可通过网络搜索查询得知,因此,传统纸媒转载他人作品的,应尽量不要向自己的网站传稿,在电子版传版时应先考虑对转载的作品进行技术性处理,如对该稿件或图片作出删除或替换等,以免遭至诉讼。

三、网络著作权的客体

网络作品著作权的客体是作品。我国《著作权法》第三条以列举的方式对“作品”进行了规定。《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条又进一步明确了作品的定义:“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创作成果。” 网络上的信息开始以超媒体方式传输,因而网络作品可以以文字、图片、音像等文本形态存在。鉴于网络媒体技术上的特性,网络作品著作权的客体可以进一步这样概括:以数字信号的形式,以网络为载体进行传播的作品。当然,做这样的概括只是为了明确网络作品与传统意义上的作品的区别,作为《著作权法》中的名词,“作品”具有特定法律意义,不因其载体和成文方式的不同而改变性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