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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著作权类型

发布时间 : 2023-07-14 02:47:39 浏览 693次

对于著作权来说,著作权是一项非常重要的权利。一般来说,著作权应根据著作权的类型来确定。著作权的类型是什么?如何确定著作权是有效的?接下来,司盟企服小编将为您带来网络著作权类型的详细知识,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网络著作权类型

1、未经作品权利人许可,擅自发表作品

侵犯著作权人发表权的网络环境主要有以下表现形式:

(一)未经作者许可,将其创作的作品公开;

(2)违背作者意愿,提前或推迟公开作品;

(3)不遵守作者的意愿,以其他形式公开作品。

2、未经许可,将作品复制、展览、发行、放映在网络传播中

通过复制、展示、发行、放映等方式使用作品的,应当取得著作权人的许可,在著作权人的许可范围内合理使用,并支付报酬。在使用著作权人的作品之前,网络服务企业必须就使用方式和范围达成协议。如果网络服务提供商使用著作权人的作品超过协议内容,则构成侵权。

3、将他人作品用于网络传播,未按约定支付报酬

侵犯著作权人财产权的网络环境主要有以下情形:

(一)他人已发表的作品经法定许可用于网络传播,但未按规定支付报酬;

(二)双方签订合同,按合同许可取得作品使用权,但未按合同约定支付报酬;

(3)强制许可的使用者未依法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网络著作权类型

二、网络著作权的客体

网络作品著作权的客体是作品。我国《著作权法》第三条以列举的方式对“作品”进行了规定。《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条又进一步明确了作品的定义:“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创作成果。” 网络上的信息开始以超媒体方式传输,因而网络作品可以以文字、图片、音像等文本形态存在。鉴于网络媒体技术上的特性,网络作品著作权的客体可以进一步这样概括:以数字信号的形式,以网络为载体进行传播的作品。当然,做这样的概括只是为了明确网络作品与传统意义上的作品的区别,作为《著作权法》中的名词,“作品”具有特定法律意义,不因其载体和成文方式的不同而改变性质。

三、网络著作权的客体

网络作品著作权的客体是作品。我国《著作权法》第三条以列举的方式对“作品”进行了规定。《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条又进一步明确了作品的定义:“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创作成果。” 网络上的信息开始以超媒体方式传输,因而网络作品可以以文字、图片、音像等文本形态存在。鉴于网络媒体技术上的特性,网络作品著作权的客体可以进一步这样概括:以数字信号的形式,以网络为载体进行传播的作品。当然,做这样的概括只是为了明确网络作品与传统意义上的作品的区别,作为《著作权法》中的名词,“作品”具有特定法律意义,不因其载体和成文方式的不同而改变性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