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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保护网络的著作权

发布时间 : 2023-07-14 02:45:00 浏览 638次

随着网络的快速发展,网络作品的作者也需要注意著作权的保护,因为网络著作权侵权很容易发生。如何保护它?接下来,让我们来看看如何保护网络著作权。

如何保护网络的著作权?

(1)注意我们的版权保护,及时清理我们电脑和其他用品的病毒,并留下我们文章的原始证书,以便我们在维护我们的权利时有理由。

(二)登记其网络作品。

根据《作品自愿登记试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网络著作权人可以在所属地区版权局登记其网络作品。此外,《计算机软件登记办法》也有类似的规定。应当说,著作权登记在明确著作权所有权、减少纠纷、维护著作权交易安全方面发挥着积极作用,也是司法实践中最具证明力的证据。

(三)借用新技术手段。

在网络上,著作权人可以主动使用一些技术手段,如流行的数字水印、电子签名等,来识别自己的网络作品。这样,作者的身份在作品传播过程中总能得到辨析。事实上,一种新的、快速、方便的数字时代版权自助保护模式——“时间戳”服务已经得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的认可,加盖时间戳的数据电子文件(电子文件)可以作为有效的法律证据。因此,网络作品作者及时申请时间戳,获得第一时间作品存在和内容完整性证明,有利于维护作者权益。

(四)提供创作网络作品的原始资料——申请文字或艺术著作权。

网络作品作者可以提供与网络作品创作相关的文件或资料,一部作品的形成至少要经过思想阶段、构思阶段和表达阶段。例如,作者可以提供纸质手稿、创作时的文章大纲、思路图等,摄影作品可以提供胶卷底片、数码照片原图等。总之,可以提交所有有助于证明作品来源、创作过程和作者原创份的文件和资料。

(五)网上注册账号和密码验证。

这是司法实践中常见的认定方法。一般来说,网络用户注册后会获得账号、密码和网站,只有注册人才能掌握和使用。文章的上载和删除只能由注册人完成。因此,只要当事人能够证明自己能够顺利登录个人网络平台,完成密码修改、作品发布等操作,就可以确定自己是其网络虚拟身份对应的真实作者,没有相反的证据证明。同时,为了增强上述方法的证明,当事人可以通过公证提高相关信息的可信度。

(六)网站服务提供商提供网络著作权人身份证明材料。

在互联网上发表作品的作者通常需要使用相关网站服务提供商提供的服务和平台,如注册为论坛的用户、网站的电子邮件、网站提供的个人主页或空间。因此,如果法院认为网络著作权人出具的电子信息可信度较低,可以收集网络服务提供商的证据,并要求网络服务提供商提供用户名、注册信息、电子邮件地址等相关信息来证明著作权人。在推广网站实名系统的前提下,这种方法将发挥更大的作用。例如,新浪微博等微博客使用V来识别作者的身份是一种有效的方法。

  

如何保护网络的著作权

二、网络侵犯著作权会坐牢吗

网络侵犯著作权会坐牢吗?网络虽然是一类虚拟的世界,但是现实中也可以进行盈利的目的。如果在网络中对他人的著作造成侵权行为并谋求利益的我国的法律会对这类人进行判决。那么网络侵犯著作权会坐牢吗?网络侵犯著作权会坐牢吗?当然如果是以赢利为目的,大量印刷发行,就可能会因为侵犯著作权罪被判刑。

《刑法》规定:第二百一十七条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侵犯著作权情形之一,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的;

(二)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三)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的;

(四)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的。

三、网络著作权中的经济权利主要包括什么

网络著作权中的经济权利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 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

2. 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3. 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的权利,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

4. 展览权,即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5. 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

6. 放映权,即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等的权利;

7. 广播权,即以无线方式公开广播或者传播作品,以有线传播或者转播的方式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

8. 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9. 摄制权,即以摄制电影或者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将作品固定在载体上的权利;

10. 改编权,即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