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0-9080-818
全国统一服务电话
AI帮您搜
司盟企服商城
搜索
在线客服
  • 重复授予的专利权是否应当被宣告无效

    重复授予的专利权是否应当被宣告无效

    发明人韩某于1998年3月向国家专利局申请了一项名为“家用双排节能型电烤箱”的实用新型专利。一年后该项专利被国家专利局授予专利权号。2004年,在该实用新型专利期限届满前,专利人韩某又请求了续展,该项权利的保护期限则截止到2007年3月。我厂是一家电器生产厂家。2007年4月,我厂准备使用该项已过了保护期限的专利时,却发现,韩某早在1999年,又以同一发明名称向国专利局申请了一项发明专利,2007年7月被国家专利局授予了发明专利权。我厂在知道后认为,该发明专利同韩某已过保护期的实用新型专利构成重复授权,违反了《专利法实施细则》关于“同样的发明创造只能被授予一项专利”的规定,于是向专利复审委员会请求宣告韩某的发明专利无效。然而,专利复审委员会驳回了我厂无效宣告请求,理由是2007年7月授予该项发明创造专利权时,1999年授予的实用新型专利的保护期届满已终止,故不存在两个专利同时存在的情况,也不存在重复授权的问题。无效宣告请求被驳回后,我厂决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问,我厂该如何提起行政诉讼?《专利法》第22条第1款:“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6条:“在专利复审委员会受理无效宣告请求后,请求人可以在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之日起1个月内增加理由或者补充证据。逾期增加理由或者补充证据的,专利复审委员会可以不予考虑。”《专利法》第46条第2款:“对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专利权无效或者维持专利权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无效宣告请求程序的对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专利法》中我国所称的发明创造是指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其中,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保护的是新的技术方案,而外观设计专利保护的是产品的新设计,因此,在发明与实用新型专利之间可能会出现重复授权。那么,当同一发明创造被授予发明专利后又授予实用新型专利后该怎么办呢?以下,我们就结合你所咨询的问题进行解答:

  • 专利权利要求书怎么写?
  • 申请专利的权利以及专利权的归属该怎样划分?
  • 什么是专利权有效性分析?
  • 专利权闲置的原因
  • 中国关于共有专利权行使之法律规定的历史沿革

    中国关于共有专利权行使之法律规定的历史沿革

    过去的中国《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其他配套法规规章中,从未具体、明确规范共有专利申请权或者共有专利权的行使。但是,1989年3月15日颁行的中国《技术合同法实施细则》(配套于1987年11月1日施行的中国《技术合同法》)第50条曾经明确规定:“委托开发或者合作开发的技术成果,根据技术合同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专利权或者非专利技术成果使用权和转让权为当事人共有的,共有人应当约定利益分配办法。共有人没有约定的,任何一方均有实施专利、使用非专利技术成果的权利,由此所获得的利益归实施、使用方。但一方转让技术必须征得另一方或者其他各方的同意,由此所获得的利益由各方等额分享。”这里指向基于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产生的共有“专利权”和共有的“非专利技术成果使用权和转让权”,字面上没有提及“专利申请权,由于中国原有的《经济合同法》、《涉外经济合同法》和《技术合同法》“三法合一”,于1997年10月1日起合成了统一、整合的《合同法》。所以,《技术合同法》及《技术合同法实施细则》即时均已失效,该条文也早已随之失效;而在中国《合同法》及其配套法规中,迄今尚未提出相应的替代法律条款。然而,中国《合同法》第341条规定了:“委托开发或者合作开发完成的技术秘密成果的使用权、转让权以及利益的分配办法,由当事人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当事人均有使用和转让的权利,但委托开发的研究开发人不得在向委托人交付研究开发成果之前,将研究开发成果转让给第三人。”但是,这一指向技术秘密成果的条文看来没能覆盖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

  • 专利权利恢复是什么?
  • 专利权和知识产权的区别在哪里?
  • 专利权强制许可的种类(三)
  • 专利权的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