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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法第四十五条是什么

发布时间 : 2023.07.17 17:36:40 浏览 580

著作权法是为了保护著作权不受任意侵犯而产生的法律。因此,在进行著作权保护时,需要根据法律的具体规定适用。所以今天,让我们来看看《著作权法》第45条和相关问题的答案吧!

一、著作权法第四十五条是什么?

本文是关于电视台播放他人的电影作品和视频产品的规定。

1、以类似的方式制作电影的电影作品和播放作品 .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电视台播放他人的电影、电视应当取得电影、电视制片人的许可,并支付报酬。修订后的著作权法并没有对这一规定做出实质性的改变,而是将“电视”改为“以类似电影制作方式创作的作品”。根据本条的规定,无论电影作品是否以类似的方式上映,上映时间有多长,电视台都应获得制片人的许可,并支付报酬。根据本条和本法第十条第(11)项的规定,电影作品和制片人有权允许电视台播放作品,电视台获得制作许可证,不需要获得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等作者许可,否则,更不用说获得所有作者许可证太麻烦,就是找到所有作者,只要作者不允许,就会出现复杂的情况。当然,所谓无需取得所有作者的播放许可证,并不意味着电视台播放电影作品,以类似电影制作方式创作的作品不考虑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等作者的经济利益。本法第十五条规定,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等作者有权按照与制作人签订的合同获得报酬。根据本规定,在与制片人签订许可使用合同时,作者可以与制片人就工作使用(包括在电视台播放)的报酬达成协议,以维护其因行使广播权而获得的经济利益。

本法第十五条还规定,电影作品和剧本、音乐等可以通过类似的电影制作方式单独使用的作品的作者有权单独行使其著作权。根据这一规定,如果电影作品和以类似电影制作方式创作的作品的一部分可以单独用于电视台的播放,如电视连续剧《三国演义》中的主题曲,电视台将获得作品的作词和作曲许可证,并向其支付报酬。

2、播放视频制品 .修改增加了播放视频产品应当经著作权人许可的规定。根据《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著作权包括广播权,即通过扩音器或其他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以有线传播或传播的方式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其他传输符号、声音和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为保护视频制作人的合法权益,本条规定,播放他人的视频制品,还应当取得视频制作人的许可,并支付报酬。

根据实施条例的规定,使用他人已发表的作品,应当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著作权人或者著作权人地址不明的,应当在一个月内将报酬发送给国家版权局指定的机构,并转让给著作权人。

条 怎样 着著作权法 45

二、最新著作权法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为了正确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就适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人民法院受理以下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一)著作权及与著作权有关权益权属、侵权、合同纠纷案件;(二)申请诉前停止侵犯著作权、与著作权有关权益行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诉前证据保全案件;(三)其他著作权、与著作权有关权益纠纷案件。

第二条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各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可以确定若干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

第三条对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查处的侵犯著作权行为,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追究该行为人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已经过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处理的侵犯著作权行为的民事纠纷案件,应当对案件事实进行全面审查。

第四条因侵犯著作权行为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著作权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所规定侵权行为的实施地、侵权复制品储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前款规定的侵权复制品储藏地,是指大量或者经常性储存、隐匿侵权复制品所在地;查封扣押地,是指海关、版权、工商等行政机关依法查封、扣押侵权复制品所在地。

第五条对涉及不同侵权行为实施地的多个被告提起的共同诉讼,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一个被告的侵权行为实施地人民法院管辖;仅对其中某一被告提起的诉讼,该被告侵权行为实施地的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第六条依法成立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根据著作权人的书面授权,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第七条当事人提供的涉及著作权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权登记证书、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取得权利的合同等,可以作为证据。

  

三、著作权法定许可的范围

1.教科书的法定许可

2.报刊转载的法定许可

我国《著作权法》第33条第2款规定:“作品刊登后,除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以外,其他报刊可以转载。或者作为文摘、资料刊登,但应当按照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3.制作录音制品的法定许可

我国《著作权法》第40条第3款规定:“录音制作者使用他人已经合法录制为录音制品的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可以不必征得权利人许可,但应当按照规定向其支付报酬;著作权人声明不许使用的不得使用。”

4.播放已发表作品的法定许可

我国《著作权法》第43条第2款规定:“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已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支付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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