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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法定许可的情况

发布时间 : 2023.07.17 17:36:16 浏览 510

著作权是我们常说的版权,对于著作权法律许可,是指在某些特定情况下,未经他人许可的行为不被认定为侵权法律制度,当然,这不是滥用,是一种特定的情况,这是关于著作权法律许可的问题,以下司盟企服小为您详细介绍,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合法许可的情况

合法许可的情形如下:

1、为实施九年义务教育和国家教育计划,编制出版教科书,除作者事先声明不允许使用外,还可以编制已发表的作品片段或短篇作品、音乐作品或单幅艺术作品、摄影作品,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著作权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2、报刊发表后,其他报刊除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编外,还可以转载或者作为文摘、资料发表;

3、音乐制作人可以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著作权人声明不得使用的,不得使用。

4、广播电台和电视台播放他人发表的作品;

5、广播电台和电视台播放出版的录音产品,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可以支付报酬。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法律依据

《著作权法》第三十五条,著作权人向报纸、期刊社提交稿件的,自稿件发出之日起15日内未收到报纸通知决定发表的,或者自稿件发出之日起30日内未收到期刊社通知决定发表的,可以向其他报纸、期刊社提交相同的作品。除非双方另有约定。

作品发表后,除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或者摘编外,其他报刊可以转载或者作为摘要或者资料发表,但应当按照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著作权法定许可的情况

二、我国著作权法所规定的12种合理使用的方式

(一)为个人学习、研究或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二)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三)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四)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已经发表的时事性文章,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五)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六)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

(七)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八)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

……

三、什么是著作权法定许可

法定许可,指按照法律的规定,可以不经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同意而使用其已发表的作品,是对著作权的一种限制。根据法定许可而使用他人作品时,应当按照规定,向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支付报酬,并应当注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和出处。

法定许可有以下几种情况:

(1)为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和国家教育规划而编写出版教科书,除作者事先声明不许使用的外,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在教科书中汇编已经发表的作品片段或者短小的文字作品、音乐作品或者单幅的美术作品、摄影作品,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著作权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2)作品在报刊刊登后,除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外,其他报刊可以转载或者作为文摘、资料刊登;

(3)录音制作者使用他人已经合法录制为录音制品的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著作权人声明不许使用的不得使用;

(4)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已发表的作品;

(5)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已经出版的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支付报酬。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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