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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法第十七条是什么

发布时间 : 2023.07.17 17:40:52 浏览 1291

在处理和解决著作权纠纷时,需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然后,著作权法的法律法规需要注意处理,这是有效的。今天,让我们来看看《著作权法》第十七条和有关问题的答案吧!

一、著作权法第十七条是什么?

在出版业中,委托作品被称为委托作品。根据本条的规定,其著作权的所有权由委托人和受托人(作者)通过合同确定,即著作权中的个人权利和财产权利可以以合同的形式确定。本规定主要考虑客户对作品的特殊需求,以便控制和使用作品,避免作者机械地给客户带来不便。但合同未明确约定或者未签订合同的,其著作权属于受托人。如果合同规定受托人(作者)获得一定的报酬,著作权属于委托人,即著作权以合同的形式转让给委托人,著作权与作者分离,主要发生在艺术、摄影、地图等作品中,这类委托作品不是作者个人意志的创作,受委托人具体要求的约束。

此外,根据2002年10月12日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46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委托作品属于受托人的,委托人在约定的使用范围内享有使用作品的权利;双方未约定使用范围的,委托人可以在委托创作的具体目的范围内免费使用该作品。”

怎样 着著作权法 第十七条

二、与著作权法相关的行政法规有哪些

1、《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2002年8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59号公布。

2、《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2004年1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29号公布。

3、《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2006年5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68号公布。

4、《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2001年12月20日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39号公布。

三、著作权法定权利包括哪些

(1)为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和国家教育规划而编写出版教科书,除作者事先声明不许使用的外,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在教科书中汇编已经发表的作品片段或者短小的文字作品、音乐作品或者单幅的美术作品、摄影作品,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著作权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2)作品在报刊刊登后,除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外,其他报刊可以转载或者作为文摘、资料刊登;

(3)录音制作者使用他人已经合法录制为录音制品的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著作权人声明不许使用的不得使用;

(4)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已发表的作品;

(5)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已经出版的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支付报酬。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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