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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盟干货

合法使用著作权条件

发布时间 : 2023.07.17 17:41:16 浏览 562

随着经济的发展,越来越多的新产品诞生,越来越多的企业关注保护自己的知识产权,特别是近年来,著作权是一个热门问题,有很多人知道如何使用法律知识来保护自己的著作权。那么,合法使用著作权的条件呢?下面将跟随司盟企服小编了解。

一、合法使用权利的条件

法定许可有以下几种情况:

(1)为实施九年义务教育和国家教育计划而出版的教科书,除作者事先声明不允许使用外,还可以在教科书中汇编出版的作品片段或短篇文字作品、音乐作品或单幅艺术作品和摄影作品,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指明作者姓名和作品名称,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著作权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2)报刊发表后,除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编外,其他报刊可转载或作为文摘、资料发表;

(3)录音制作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可以使用他人合法录制的音乐作品制作录音产品,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著作权人声明不得使用的;

(4)广播电台和电视台播放他人发表的作品;

(5)广播电台和电视台播放出版的录音产品,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可以支付报酬。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着著作权 法定 条件 使用

二、著作权法合理使用的意义

1、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这种情形下使用人的目的只能仅限与个人学习研究,而不能以盈利为目的。

2、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这里的引用,有必要明确写清楚被引用人姓名、作品的名称和出版社以及页码等。

3、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视节目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例如,节目录制过程中,主持人身后的油画被录制。

4、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5、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6、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

7、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但也应该要注意是在不侵害著作权人的利益的范围内使用。

8、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这里的复制仅限于是为了保存,不能用于营利,但是著作权归该馆的除外。

9、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

10、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

11、将已经发表的汉族文字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文字在国内出版发行,这里要注意出版发行的范围仅限于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

12、将已经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这里的出版也应当不以盈利为目的,且限于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

三、著作权法的基本原则

1、“国民待遇”原则。即一个缔约国把其他缔约国的文学、科学和艺术作品当作本国国民的作品加以保护。这是双边和多边协定中几乎普遍采用的原则。

2、一个缔约国给予其他缔约国的作品以“起源国待遇”,即给予这些作品以相当于作者所属的国家或作品首次出版的国家给予的版权保护。一些泛美公约曾实行过这一原则。

3、一个缔约国给予其他缔约国的作品以“第三国待遇”,即甲国给予乙国的作品以丙国作品享有的版权。根据这一原则,所有缔约国国民的作品都享有同等的版权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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