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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人身权利有哪些

发布时间 : 2023.07.18 10:56 浏览 165

著作人身权,又称著作精神权利,指著作权对其作品所享有的各种与人身相联系或者密不可分而又无直接财产内容的权利,是著作权通过创作表现个人风格的作品而依法享有获得名誉、声望和维护作品完整性的权利。著作人身权利有哪些、著作人身权利可以转让吗、著作人身权利的特点是什么,下面就由司盟企服小编为您介绍。

一、著作人身权利有哪些

著作人身权有: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等。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著作权人享有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修改权、发表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翻译权、广播权等人身权和财产权。

(一)发表权:是著作权依法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和以何种方式公之于众的权利,是著作权的首要权利。包括发表作品和不发表作品的权利。

著作权生前未发表(未明确表示在其死后不发表)的作品的发表权:可在其死后50年内继承人或受遗赠人行使,无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则由作品原件的合法所有人行使。

(二)署名权:是著作权为表明其著作权身份,在作品上注明其姓名或名称的权利。包括著作权在自己的作品上署名和不署名的权利。著作权作品署名发表后,其他任何人以出版、广播、表演、翻译、改编等形式进行传播和使用时,必须注明原作品著作权的姓名。著作权由法人或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署名权归著作权享有。署名权不得转让、继承,也不存在放弃问题。保护期不受限制。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为著作权。

(三)修改权:是著作权修改或授权他人修改其作品的权利。为著作权所享有,只有经著作权授权,他人才能修改其作品,未经授权而擅自修改,即构成对著作权修改权的侵犯。例外:

1、报社、杂志社可对投稿作品作文字性修改、删节,无须征得著作权同意。从实质上讲,修改权仍属于著作权,他人只能在法定范围内对作品作文字性修改、删节,而不能改变作品的基本内容和形式。

2、美术作品原件出售后,著作权人如想修改作品,须征得美术作品原件所有人同意。

(四)保护作品完整权:是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

是修改权的延续,在内容上比修改权更进一步,不仅禁止对作品进行修改,且禁止他人在以改编、注释、翻译、制片、表演等方式使用作品时对作品作歪曲性的改变。但作品在出版、发表的过程中,出版人、编辑者对出版作品所作的技术性处理,如引证的确认,文字和语法错误的更改,不能视为对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侵犯。保护期不受限制。著作权死后,由著作权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行使;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则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保护。

著作人身权利有哪些

二、著作权的人身权利包括哪些

(一)著作权法中的人身权不同于民法概念上的人身权。这种权利是与著作权人身密不可分的。从人身权的起源看,十八世纪末,在资产阶级的天赋人权思想的影响下,德国著名哲学家康德等人提出了作品是人格权、人身权的一种延伸权利的观点,这一观点被大陆法系的国家立法所采用,主张保护著作权的人身权。纵观各国的立法,著作权的人身权大致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收回已发表的作品权等。对于人身权的保护,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的国家立法对其采取完全不同的立场。大陆法系的国家都主张承认和保护著作权的人身权,例如德国版权法一开始便有保护著作权人身权的条款,并规定人身权不得转让。英美法系的国家开始都不承认著作权的人身权,后来才将此内容列入版权法。

(二)发表权。发表权是指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这里包含两层意思:一是决定发表,二是决定不发表。发表权具体有下列内容:何时发表;以什么形式发表,如以书籍形式、连载形式、广播形式等;何地发表。发表的作品应当是尚未公开的作品原件或复制件,如果说作品已经出版或展览过,便不再有发表的问题。公之于众主要是指在公众场合,向不特定的多数人宣讲或展览,被多数人所知。如果说作品只是在著作权的朋友之间传阅,则不算是发表。

(三)署名权。署名权,即表明著作权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通过署名可以对著作权的身份予以确认。著作权法规定,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其他组织为著作权。署名权是著作权的核心,有了署名权,著作权的权利主体才能确认。

(四)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的完整权实质上是一个事物的两个方面。一方面,著作权有权修改作品,另一方面,有权禁止他人篡改、歪曲作品。修改权是指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

三、著作人身权发表权的期限

著作权包括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因此对它们的保护期有不同的法律规定。

著作人身权中的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是与特定的人身相联系的权利,不因人的死亡而消失,因此受到法律永久保护,没有时间的限制。发表权的保护期较为特殊,它与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利保护期相同。

著作权财产权的保护期,根据作品性质和著作权主体的不同,其保护期规定如下。

1、著作权为公民的期限

保护期为著作权有生之年及死亡后50年,截止于著作权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如果是合作作品,截止于最后死亡的著作权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

2、著作权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期限

保护期为50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50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50年内未发表的,著作权法不再保护。

3、特殊作品的期限

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及摄影作品,保护期为50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50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50年内未发表的,著作权法不再保护。

著作权身份不明的作品,以其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的保护期为作品首次发表后50年。这里的著作权“身份不明”,多指作品因以假名、笔名、化名或者未署名发表,难以确定著作权确定身份的情况。如在50年内确定了著作权,则其著作权的保护期按所述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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