诚实信用原则引入我国商标法的立法进程
1987年通过的《技术合同法》第4条,1993年通过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条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条,1995年通过的《担保法》第3条,1995年通过的《保险法》第4条和《票据法》第10条,1998年通过的《证券法》第4条,1999年通过的《合同法》第6条,直到2012年8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3条,都规定了诚实信用原则。值得指出的是,2017年3月1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在《民法通则》的基础之上,再次强调了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在商标法领域中的实践,有一个从间接到直接,从无明确规定到直接规定的过程。1982年《商标法》全面确立了通过注册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制度,但没有规定诚实信用原则。绝对的注册引发了相关的问题,《商标法实施细则》(1988年修正)中引入了“注册不当”制度。以说是在商标法领域中开始重视遏制不讲诚信的商标申请注册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