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著作权中的经济权利主要包括什么
发布时间 : 2023-07-14 02:35:19 浏览 589次
网络著作权中的经济权利主要包括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和广播权。侵犯著作权诉讼时效为三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侵犯权利之日起计算。
一、网络著作权中的经济权利主要包括什么?
网络著作权的经济权利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 复制权,即通过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制作一份或多份作品的权利;
2. 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赠与的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原件或复制品的权利;
3. 租赁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电影作品、以类似电影制作方式创作的作品和计算机软件的权利,除非计算机软件不是租赁的主要目标;
4. 展览权,即公开展示艺术作品、摄影作品原件或复制品的权利;
5. 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以及以各种方式公开播放作品的权利;
6. 放映权,即通过放映机、幻灯片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艺术、摄影、电影和类似电影制作方法创作的作品的权利;
7. 广播权是指以无线方式公开广播或传播作品,以有线传播或传播的方式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其他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符号、声音和图像的权利;
8. 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无线的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能够在个人选择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权;
9. 摄制权,即以摄制电影或类似的方式将作品固定在载体上的权利;
10. 改编权,即改变作品,创作原创新作品的权利。

二、网络著作权侵权行为的特点是怎么样的
1.未经许可,擅自将网络作品通过传统媒体进行传播。
这种侵权行为最为常见,也是侵权行为较为严重和泛滥的领域。通常指的是侵权行为人在没有得到网络作品的著作权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将网络作品整篇幅或者大篇幅的通过传统媒体这种媒介传播出来,诸如将在网络上的学术论文、博客文章下载下来,稍作整理或东拼西凑混合而成文之后发表于刊物、报纸等媒体。
2.未经许可,擅自将传统媒体上已发表的作品通过网络媒体进行传播。
此种侵权方式和前一种侵权方式在顺序上呈现出逆向的一个过程。即网络传播者未经过作品著作权人的同意和许可,擅自将已经在传统媒体上发表的作品通过网络媒体传播出来。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网络普及,尤其是网络传播的迅捷性,使得网络媒体在传播商业信息上的价值得到前所未有的重视和推广,更有一些居心叵测之人利用此特点来达到传播非法信息的目的,诸如网络广告,网络营销,电子商务等等。由此,这种侵权方式成为近年来迅速崛起,越来越多被大量利用的侵权方式,它侵犯的是传统作品著作权人的著作权益。
3.未经许可,擅自将他人网络作品通过网络媒体转载、传播。
有的学者将之称为网页作品著作权侵权,网页设计的好坏以及整体网站的布局、美工、配色对于各大商业网站来说至关重要,一个制作精良的网页会迅速提升网站的访问率,进而提升网站的知名度,带来更多的广告收益,需要投入大量的时间、金钱和精力,更富有设计人创新与思想,其他的网络作品亦是如此,诸如网络音乐,网络电子作品等等。由于保护知识产权的权利意识不强或者其他原因,往往权利人的网络作品擅自被他人转载,即使做出不得转载的权利要求,由于网络著作权的维权存在着诸多困难,加之网络侵权行为的泛滥,网络作品权利人的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
三、如何处理网络著作权侵权
国内对著作权的保护欠缺有力的保障措施,很多都只是留于表面而不能切实执行。特别是对于网络著作权侵权案件,由于侵权事实很难固定,一定程度上加大了维权的难度。现在一般的作法是委托专业律师进行维权,维权主要分三步走:
(一)证据固定;
网络侵权案件,证据固定难是个大问题,可对侵权网站的页面进行复制留底,然后向当地公证处申请公证,对证据进行及时固定。
(二)分析案情,确定诉讼策略;
首选和解,通知对方停止侵权,消除影响即可,特别是对于个人或个体户侵权案件,对于大企业可以选择许可的方式,收取一定的许可费。
(三)委托律师进行案件诉讼。
诉讼是下下策,尽量少用,特别对于案件金额较低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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