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保护网络著作权的流程
发布时间 : 2023-07-14 02:43:13 浏览 541次
在我们的现实生活中,我们申请著作权保护需要很多程序,但大多数人不理解这一点,经常在实践中遭受很多不应该遭受的巨大损失。让我们来看看司盟企服小编带来的网络著作权保护过程的相关内容。
一、网络著作权的保护过程是什么?
1、材料要求:
著作权登记应当提交的申请材料和要求:
(1)按要求填写完整作品的著作权登记申请表;
(2)申请人身份证明;
(三)权利所有权证明;
(4)作品样本(可提交纸介质或电子介质作品样本);
(5)作品说明书(请从创作意图、创作过程、原创性三个方面写,并由作者签字);
(6)委托他人申请时,代理人应提交申请人的授权书;
(7)代理人身份证明。
2、办理步骤:
申请人提交登记申请材料-登记机构验证接收材料-通知支付-申请人支付登记费-登记机构验收申请-审查-制作和颁发登记证书-公告。
3、办理时限:
登记机构受理登记申请后50个工作日内完成。需要更正材料的,申请人应当在收到更正通知后2个月内完成更正,登记机构应当在收到符合要求的更正材料后40个工作日内完成。

二、网络著作权被侵犯怎么办
(一)自行协商
如果双方能在侵权行为发生之后和解,则既可以使著作权人迅速有效地实现和维护自己的权益,也可以使侵权人避免声誉的损害。不愿意协商或者协商不成,当事人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二)诉前禁令
诉前禁令指提起诉讼前责令侵权人停止有关行为和财产保全的措施。法院有权依照一方当事人请求,采取及时有效的临时措施,以防止迟误可能给权利人造成不可弥补的损害或者证据被销毁的危险。
著作权人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犯其权利的行为,如不及制止,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后果,著作权人可在提起诉讼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侵权行为人停止有关行为和财产保全的措施。
(三)诉前证据保全
由于计算机软件极易复制、转移,删除和销毁,如不立即采取保全措施,很有可能会造成证据灭失,使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诉前证据保全措施对审理网络著作权案件意义重大。
为了制止侵权行为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著作权人可以在诉讼前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法院接受申请后,经审查,应当及时裁定是否准予采取保全措施。
(四)全面赔偿原则
对侵犯软件著作权的损害赔偿应实行全面赔偿原则,即侵权人不仅应赔偿权利人因侵权损失的利润或侵权人的侵权所得,而且还应补偿权利人为制止侵权直接支出的费用,包括交通费、公证费及其他实际支出费用。人民法院在审理侵权案件时,要准确掌握实际损失赔偿原则、违法所得赔偿原则和法定赔偿原则,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三、网络著作权的分类
根据中国现行著作权法,著作权人的权利可以分为人身权和财产权两种,具体名称和权利内容包括:
网络著作权具体包括了哪些内容
(一)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二)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
(三)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
(四)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
(五)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
(六)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七)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的权利,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
(八)展览权,即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九)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
(十)放映权,即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等的权利;
(十一)广播权,即以无线方式公开广播或者传播作品,以有线传播或者转播的方式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
(十二)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十三)摄制权,即以摄制电影或者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将作品固定在载体上的权利;
(十四)改编权,即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
(十五)翻译权,即将作品从一种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语言文字的权利;
(十六)汇编权,即将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过选择或者编排,汇集成新作品的权利;
(十七)其他权利,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十八)许可使用权,除上述(1)-(4)项人身权利外,著作权人可以许可他人使用著作权并且获得报酬。
(十九)转让权,除上述(1)-(4)项人身权利外,著作权人可以将著作权转让他人并且获得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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