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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著作权分类

发布时间 : 2023-07-14 02:43:49 浏览 802次

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的法律意识,越来越多的人关注知识产权,也更关注知识产权的保护,所以我们知道什么是著作权,网络著作权分类,然后跟随司盟企服小化妆看看相关的法律知识。

一、网络著作权分类

根据中国现行的著作权法,著作权人的权利可分为人身权和财产权。具体名称和权利包括:

网络著作权的具体内容是什么?

(一)出版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二)签名权,即作者身份和作品签名权;

(三)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

(四)保护作品的完整性,即保护作品不被歪曲、篡改的权利;

(五)复制权,即通过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制作一份或多份作品的权利;

(六)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的形式向公众提供作品原件或者复制品的权利;

(7)租赁权,即有权允许他人临时使用电影作品,以类似的方式创作作品和计算机软件,除非计算机软件不是租赁的主要目标;

(八)展览权,即公开展示艺术作品、摄影作品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九)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以及以各种手段公开播放作品的权利;

(10)放映权,即通过放映机、幻灯片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艺术、摄影、电影和类似电影制作的作品的权利;

(11)广播权是指以无线方式公开广播或传播作品,以有线传播或传播的方式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其他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符号、声音和图像的权利;

(十二)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无线的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能够在个人选择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权;

(十三)摄制权,即以摄制电影或类似的方式将作品固定在载体上的权利;

(十四)改编权,即改变作品,创作原创新作品的权利;

(十五)翻译权,即将作品从一种语言转换为另一种语言的权利;

(十六)汇编权,即通过选择或安排,将作品或作品的片段汇集成新作品的权利;

(十七)著作权人应当享有的其他权利。

(十八)许可使用权,除上述(1)-(4)项人身权利外,著作权人可以许可他人使用著作权并获得报酬。

(十九)转让权,除上述(1)-(4)项人身权利外,著作权人可以将著作权转让给他人并获得报酬。

网络著作权分类

二、怎么保护网络著作权

(一)注意自己的版权保护,要及时的清理我们电脑和其他用品的病毒,同时要留下自己的文章原创证明,这样我们在维护自己权利时候就会有理有据了。

(二)对其网络作品进行登记。

根据《作品自愿登记试行办法》的相关规定,网络著作权人可以将其网络作品在所属地区的版权局进行著作权登记。此外,《计算机软件登记办法》也有类似规定。应该说,著作权登记对于明确著作权权利归属、减少纷争、维护著作权交易安全有着积极的作用,在司法实践中也是证明力最强的证据。

(三)借用新型技术手段。

网络著作权人可以主动利用一些技术手段,如目前较为流行的数字水印、电子签名等,对自己的网络作品进行标识。这样就使得作者的身份在作品传播过程中始终能够得到辨析。事实上,目前一种全新的、快捷方便的数字时代版权自助保护方式——“时间戳”服务已经得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的认可,加盖了时间戳的数据电文(电子文件)可以作为有效的法律证据。因此,网络作品作者及时申请时间戳,获得第一时间作品存在及内容完整性证明,将有利于维护自己的作者权益。

(四)提供创作网络作品的原始资料-申请文字或美术著作权。

网络作品作者可以提供与创作网络作品相关的文件或资料,一个作品的形成至少要经过思想阶段、构思阶段和表达阶段。比如文字作品,作者可以提供比如纸质手稿、创作时的文章大纲、思路图纸等,又比如摄影作品,则可以提供胶卷底片、数码照片原图等。总之,一切有助于证明作品的来源、作品的创作过程和作者的原创份的文件和资料都可以提交。

(五)网络注册账号和密码验证。

这是目前司法实践中较为常见的一种认定方法。一般来说,网络用户注册后会获得账号、密码和网址,并只由其注册人掌握、使用。文章的上载、删除工作亦只能由注册人完成。因此,当事人只要能证明其能够顺利地登陆个人网络平台,并能完成修改密码、发表作品等操作,那么在无相反证据证明的情况下,可以确定他就是其网络虚拟身份对应的真实作者。同时,为了增强上述方法的证明力,当事人可以通过公证来提升相关资料的可信度。

(六)由网站服务提供商提供网络著作权人身份的证明资料。

在网络上发表作品的作者,一般都需要利用相关网站服务商提供的服务和平台,比如注册成为某论坛的用户、使用网站的邮箱、使用网站提供的个人主页或空间。因此,如果法院认为网络著作权人自行出具的电子资料可信度低,则可以对网络服务商进行取证,要求网络服务商提供能够证明该著作权人的相关信息,如用户名、注册信息、邮箱地址等。在推广网站实名制的前提下,这种方式将会发生更大的作用,如目前新浪微博等微博客采用加V的方式对作者身份进行认定不失为一种有效方法。

三、网络著作权的类型

1、未经作品权利人许可,擅自发表其作品

网络环境下侵犯著作权人的发表权主要有以下表现形式:

(1)未经作者许可,将其创作的作品公开化;

(2)违背作者的意愿,提前或推迟公开作品;

(3)不遵从作者的意愿,以其他形式公开作品。

2、未经许可擅自以复制、展览、发行、放映等方式将作品用于网络传播

以复制、展览、发行、放映等方式使用作品,须征得著作权人的许可,在著作权人授意许可的范围内进行合理使用,并支付报酬。网络服务企业在使用著作权人的作品前,双方须就使用方式和使用范围达成协议,网络服务商若超过协议内容使用著作权人的作品,即构成侵权。

3、将他人作品用于网络传播,未按约定支付报酬

网络环境下侵犯著作权人的财产权主要有以下情形:

(1)经法定许可使用他人已发表的作品用于网络传播,但未按规定支付报酬;

(2)双方签订合同,依合同许可获得作品使用权,但未按合同约定支付报酬;

(3)强制许可的使用人未依法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