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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权和财产权的内容

发布时间 : 2023.07.18 10:52 浏览 162

在现实生活中,我们都知道在工作中还有其他权利,包括财产权和个人权利。那么,个人权利和财产权的内容呢?个人权利的主要内容是什么?为了帮助您更好地了解相关的法律知识,司盟企服小编整理了相关内容,让我们一起了解。

一、关注人身权利和财产权的内容

《着著作权法》第十条着著作权包括以下人身权和财产权:

(一)出版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二)签名权,即著作权身份和作品签名权;

(三)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

(四)保护作品的完整性,即保护作品不被歪曲、篡改的权利;

(五)复制权,即通过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制作一份或多份作品的权利;

(六)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的形式向公众提供作品原件或者复制品的权利;

(7)租赁权,即有权允许他人临时使用电影作品,以类似的方式创作作品和计算机软件,除非计算机软件不是租赁的主要目标;

(八)展览权,即公开展示艺术作品、摄影作品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九)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以及以各种手段公开播放作品的权利;

(10)放映权,即通过放映机、幻灯片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艺术、摄影、电影和类似电影制作的作品的权利;

(11)广播权是指以无线方式公开广播或传播作品,以有线传播或传播的方式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其他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符号、声音和图像的权利;

(十二)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无线的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能够在个人选择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权;

(十三)摄制权,即以摄制电影或类似的方式将作品固定在载体上的权利;

(十四)改编权,即改变作品,创作原创新作品的权利;

(十五)翻译权,即将作品从一种语言转换为另一种语言的权利;

(十六)汇编权,即通过选择或安排,将作品或作品的片段汇集成新作品的权利;

(十七)著作权人应当享有的其他权利。

著作权人可以许可他人行使前款第(5)项至第(17)项规定的权利,并按照本法的约定或有关规定获得报酬。著作权人可以全部或部分转让本条第一款第(5)项至第(17)项规定的权利,并按照本法的约定或有关规定获得报酬。

人身权和财产权的内容

二、著作人身权的分类

1、发表权

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所谓公之于众,是指披露作品并使作品处于为公众所知的状态。至于公众是否知悉或关注被发表的作品,则无关紧要。作品是著作权的思想、观念、情感、理想、主张、价值观的反映,是否披露应当由著作权抉择。著作权法规定这项权利专属于著作权,其他任何人不得擅自行使这项权利,否则,属于侵权行为。

如果因作品而产生的权利涉及第三人的,发表权往往还受到第三人权利的制约。

2、署名权

署名权是指著作权在自己创作的作品及其复制件上标记姓名的权利,也称姓名表示权。著作权法规定,署名权系表明著作权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

3、修改权

修改,通常是对已完成的作品形式进行改变的行为,既包括由于著作权思想观点和情感倾向的改变而导致的对作品形式的改变,也包括在思想与情感不变的前提下对纯表现形式的改变。可见,修改是对思想或情感赋予新的表现形式的活动,包括局部的或全部的修改。

因此,修改是再表现,与演绎派生创作不同,是对原作品的完善,是再创作活动。修改作品的权利理所当然的属于著作权。但是,在有些情况下,出于社会利益的实际需要,修改权也可以由他人行使。比如,久负盛名的国际法著作《奥本海国际法》,奥本海生前修改过一次,但他死后却由于国际关系和国际法的变化,由后人多次予以修改。

修改权同著作权的其他权利一样,不是绝对的。通常修改权不能对抗物权,比如,著作权如果想修改物权已转移给他人的美术作品,必须取得该物权人的同意。如果物权人拒绝,著作权的修改权利则无从行使。

4、保护作品完整权

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其中既包括作品的完整性,也包括标题的完整性。歪曲,按《汉语大词典》解释,是故意改变事物的真相或内容;篡改则是用作伪的手段对作品进行改动或曲解。作品完整权同修改权有密切联系。在日本,其著作权法称作品完整权为作品的同一性保持权。

三、著作人身权有哪些种类

(一)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二)署名权,即表明著作权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

(三)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

(四)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

(五)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

(六)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七)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的权利,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

(八)展览权,即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九)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

(十)放映权,即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等的权利;

(十一)广播权,即以无线方式公开广播或者传播作品,以有线传播或者转播的方式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

(十二)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十三)摄制权,即以摄制电影或者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将作品固定在载体上的权利;

(十四)改编权,即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

(十五)翻译权,即将作品从一种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语言文字的权利;

(十六)汇编权,即将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过选择或者编排,汇集成新作品的权利;

(十七)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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