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如何理解,商标法,第五十三条的相关规定
回复如下:“在“2”第五十三条应该是处理被没收的商标侵权货物的一种方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2002年10月21日关于如何理解商标法和第五十三条 请示苏工商2002]117号《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在查处商标和侵权案件时如何执行商标法和第五十三条的有关规定,对仍有使用价值、能从商品中分离出来的商品予以没收”,而侵权商标可以从货物中分离出来,对于商标侵权依法没收的货物,没收和销毁“属于同一行政处罚”只是执行顺序的不同,你局《关于如何理解二、一、(四)字2002]第254号)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如何理解二、一中有关规定的批复》(苏工商2002]第117号)收悉。
我国商标法对反商标淡化的态度
我国在2001年修改《商标法》时新增加了对驰名商标给予特殊保护的规定,《商标法》第13条规定:"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泽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增加该条的目的是为了满足人世的需要,履行《巴黎公约》第6条之二和trips中对驰名商标给予保护的义务,使我国驰名商标保护制度与世贸规则和《巴黎公约》的保护形式和原则相一致.(董葆霖:《商标法律详解》,中国工商出版社2004年版,第66、279页.)
